入伙合作协议(高级合伙人版)

入伙合作协议(高级合伙人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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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合作协议2015年月日本合同属商业机密,所有权属于元盟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14其所涉及的内容仅限本合同签署方使用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地址:乙方:代表人:地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加入甲方合伙人平台双方共同设立法人机构,该法人机构依甲方授权开展合法的投融资相关的服务及业务,达成一致,协议如下:释义本合同中除非合同条款另有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募资”是指元盟授权各级合伙人就元盟已有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或财富管理产品进行宣传及向投资资金的特定人群定向募集。2/14“增值收益”指募资投向的标的项目接受投资后实现增值收益部分的管理人收益。“学院课程”指元盟及其关联单位旗下的资本学院提供的高端课程。“项目中介”指各级合伙人向甲方推荐投资意向的企业及项目。“ESC”指各级合伙人协助或独立完成的意向地区“拟上市企业服务中心”。“创智资本圈”指元盟主办的对接资本圈与投融资项目的对接会。“FA+IB”指元盟提供的专业金融咨询服务及投行服务。“各项产品/服务”指前述募资、增值收益、学院课程、中介服务、ESC、中国智汇、资本圈、FA+IB的合称。“授权范围”是指甲方授权乙方进行元盟各项产品/服务介绍及销售的范围。“法人机构”指高级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共同设立的法人机构,作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的载体,由管理合伙人控股,实缴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管理合伙人占股51%,高级合伙人占股49%。“管理合伙人”指元盟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或称“元盟”。“高级合伙人”指直接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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